台灣:為人權許下承諾 |
2009年4月9日
台灣立法機構已批准兩份最重要國際公約,以促進人權發展。立法院於3月31日審查並批准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國際特赦組織對於台灣批准這兩份公約表示歡迎。這兩份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構成國際人權架構的基礎。」國際特赦組織亞太區項目主管扎裡菲 (Sam Zarifi) 說。
「台灣這項行動為亞太區域樹立典範,證明經濟成長與繁榮,和提升對人權的尊重可以攜手並進。」
台灣在1967年簽署這兩份公約之後,由於各種阻礙,花費42年才完成後續的過程。當時的台灣政府人權紀錄不佳,並未致力完成批准程序。
1971年台灣退出聯合國之後,兩份公約長期受到忽略。直到1990年代,台灣許多公民社會團體開始共同推動兩公約的批准。
台灣的國會議員們在批准兩公約時沒有提出任何保留,並且同時通過其施行法。這部施行法要求建立國家人權報告的制度,對兩公約的履行進行例行性的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