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難民日:特區政府未完結的任務 |
2009年6月20日
6月20日是國際難民日,國際特赦組織(香港)籍此機會探討在港難民/政治庇護者之困境,看看這個國際大都會的另一面。
當中國政府與同樣是中國特區政府澳門政府早已簽署了《國際難民公約》之際,香港特區政府仍遲遲拒絕將《公約》援引到本地,令在港申請難民身份人士面對莫大的困境,包括:沒有能力獲得經濟及其他支援,他們很大機會面對被拘留或被驅逐出境。
特區政府已簽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他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經社文公約)等,申明其國際責任去保護「所有人」而非只限於「公民」或「國民」在政治公民及在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權利。
然在港的難民/政治庇護者卻被排斥於本港的法律保障以外:在處理難民/政治庇護者申請時,入境署職員往往引用入境條例 (第115章) 以及入境指引去處理,然這些政策/指引並沒有將難民/政治庇護者介定為其中一個特別類別,亦沒有特定措施去針對這個組群的需要,致令許多正等候評估的準難民/政治庇護者動輒因違反入境條例而面對被拘留或被遞解出境的危機;政府意圖以入境署署長酌情處理個別個案的慣例去逃避正式確認難民/政治庇護者權益的責任卻帶來代價。
2008年在 FB & Ors vs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Anor 法律訴訟中,裁定政府處理「酷刑公約申請者」的程序是不合法並且不公平。其中包括:審核過程中缺乏法律代表、申請人沒有法律支援及負責職員缺乏協調及訓練等問題。
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委員會在2008年最近一次的總結觀察報告中亦指,香港特區政府應將《禁止酷刑公約》中的第三條款[1]納入本地刑事條例中;同時亦須根據《公約》第三條採納專處理政治庇護之法律體制,以建立一個全面而有效的程序去審核每個申請個案。
多年來政府以避免措施被濫用為理由拒絕援引《國際難民公約》及設立有效的法律機制及難民政策,然而缺乏法律的確認,欠缺清晰的政策指引去處理政治庇護者問題反而有更大空間被人濫用;分散而缺乏協調的難民身份審核機制,加上不足的社會服務支援,更重要是反映了特區政府違反了國際準則,包括:不被遣返的權利、免於受無理拘留及享受在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權利。
法律審批程序之困難外,難民/政治庇護者面對的困境還包括生活窘迫及精神健康的問題。《經社文公約》確認人人有權:
然由於未有引入《國際難民公約》,政府堅持其沒有責任去確保難民/政治庇護者的經濟社會需要,而只酌情提供基本物質援助。在未能確保工作的權利之前,難民/政治庇護者仍然是經濟依賴者,而社署有限的物資援助根本未能符合在港生活的基本生活需要。
缺失的審核程序、不合理的拘留、隨時被遣返的威脅,加上不足的服務支援、以及因擔心濫用難民/政治庇護者法例而造成社會負擔的輿論,都損害了難民/政治庇護者的權益。要正視以上問題,政府必須以國際標準為參考,建立一套公平、法定(有法可依)的審核機制;檢討拘留措施,參考海外經驗,改善目前拘留政策;而修改法例,確保難民/政治庇護申請者在等候審核期間不被遣返亦是重要的一步;政府亦應確保足夠的服務支援令這個脆弱的群體能在等候審核期間自給自足。
因此,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呼籲政府:
聯絡:羅櫻子(策劃經理)
電話:(852) 3107 8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