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誹謗案威脅新聞自由 |
發佈日期 2009年11月18日
新加坡一份雜誌被當地最高法院指控涉嫌誹謗,雜誌社與編輯同意繳付40.5萬新加坡元(約29萬美元 / 2.3百萬港元) 的罰款。國際特赦組織今天就該事件表示,新加坡國會應制定新法例以保護言論自由。
道瓊斯公司持有的遠東經濟評論 (FEER) 雜誌及其編輯 Hugo Restal 出版文章批評新加坡總理李顯龍(Lee Hsien Loong) 與其父親即前總理李光耀(Lee Kuan Yew)。
2006年一篇題為《新加坡「烈士」徐順全 (Chee Soon Juan)》之文章刊載對兩名領導人的指控, 當中包括指摘兩人貪污,最後文章被新加坡上訴法院裁定誹謗。
道瓊斯公司否認有任何錯誤行為,但表示他們必須繳付罰款。
裁決中,新加坡上訴法院裁定:「在新加坡, 只有公民才授予憲法言論自由的權利」;法院更進一步認為新加坡並不承認新聞界應有「監察」的特殊作用。
國際特赦組織亞太區項目主管 Sam Zarifi 認為:「允許當局限制言論自由的法例, 與及出於政治動機的誹謗訴訟,在新加坡造成了政治恐嚇和自我審查的氣候。這裁決進一步說明了新聞自由在新加坡受到威脅,也在亞太區對言論和新聞自由樹立了一個危險的先例。」
國際特赦組織促請新加坡國會通過立法,確保新聞媒體能發揮其重要的監察作用,同時應消除對言論自由的歧視和不適當的法律限制, 達至符合國際法和國際標準。
新加坡政府以往亦利用民事誹謗訴訟壓制反對派。這種誹謗訴訟, 不合理地限制新加坡人民和平表達訴求及充分參與公共活動的權利。
國際特赦組織繼續關注新加坡持續使用限制性的法律和民事誹謗訴訟, 懲罰和壓制對政府的和平批判。
Sam Zarifi 認為:「新加坡既自詡為一國際商業中心, 尤其於今日互聯網時代, 當地政府的立法機關理應立即採取行動, 讓國家跟表達自由和媒體活動的普及概念接軌。」
記者發現在工作時,越來越難避免受到執政人民行動黨的干預。
背景
據第19條《世界人權宣言》, 國際法承認言論自由權利是有限制的, 但必須基於有明顯的必要及關係到某些可允許的目的。可允許的目的包括 「保障和尊重他人權利和自由,以及在民主社會中對道德、公共秩序和一般福利的合理需要」。
然而事實上,根據國際法, 公職人員必須比個別公民能容忍較多的--而不是較少的--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