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未能杜絕非法入境者湧港 入境政策必須全面檢討

 

發佈日期 2009年12月1日 下午4時30分

聯署新聞發報
國際特赦組織 (香港)
香港人權監察
香港難民援助中心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天討論酷刑聲稱審核的改進機制及下一步工作,但立法會早前三讀通過《2009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將非法入境者接受僱傭工作,或開設和參與業務列為刑事罪行,香港人權監察、國際特赦組織(香港) 及香港難民援助中心對有關修訂獲得通過表示遺憾,認為出現大量非法入境者的主因,是因為酷刑聲稱者及尋求庇護人士的審核程序緩慢,有關修例並不能解決根本的問題。

當入境政策出現問題時,《入境條例》及入境處的內部指引只會作零碎的修改,做法短視之餘,亦酷刑聲稱者、尋求庇護人士及外籍家庭傭工等的權利未能充分獲得保障。故此,我們強烈建議政府成立全面的法律框架,同時處理及審核酷刑聲稱者及尋求庇護人士的申請,並改善有關的簽證安排。

我們認為,處理及審核酷刑聲稱者及尋求庇護人士的申請的法律程序必須公平及有效,並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及第7條及其他國際法例有關不遣返有可能在家鄉遭迫害或人身安全受威脅的人的原則 (non-refoulement),納入在法定程序之內。1  我們亦認為,政府應該提供充足資源,確保審核的程序不會被過份延長。根據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的指引,相關部門應該在與審核酷刑聲稱者及尋求庇護人士會面後一個月內,發出初步決定。

我們亦建議政府參考外國做法,改善發出簽證的制度。在英國,若尋求庇護人士在提出申請的12個內未能接獲初步決定,而程序延誤並不是由該尋求庇護人士引起,他便有權在英國工作。在澳洲,尋求庇護人士會基於他們的申請狀況而獲發不同的臨時簽證。若尋求庇護人士面對經濟困難,或有僱主因為他們的技能而為他們申請永久簽證,他們便可以申請無任何工作限制的臨時簽證。

就業是酷刑聲稱者及尋求庇護人士維護他們的財政需求、工作技能、溝通技能、自我價值和認識社會的一個重要途徑。我們建議若酷刑聲稱者或尋求庇護人士在提出申請的6個內未能接獲初步決定,而程序延誤並不是酷刑聲稱者或尋求庇護人士的責任時,他們應該獲賦予在港工作的權利。這項建議可以維持酷刑聲稱者或尋求庇護人士的工作權利,亦以防止他們濫用有關機制。

我們強調,現時的入境政策並不完善,政府必須就《入境條例》及所有相關政策作全面檢討,以保障不同人士,包括酷刑聲稱者、尋求庇護人士及外籍家庭傭工等非香港公民的權利。

1 可參閱 Ubamaka Edward Wilson v. Secretary for Security [2009] HKEC 710 第11段。另外人權事務委員會概括意見第20號。

媒體查詢:

羅沃?
總幹事
香港人權監察
info@hkhrm.org.hk
2811-4488 
祈美寶 (Milabel Cristobal)
總幹事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
mcristobal@amnesty.org.hk
2300-1250
Brian Barbour
行政主任
香港難民援助中心
bbarbour@hkrac.org
3109-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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