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請台灣停止處決

 

刊登日期 2010年6月8日 

 

Chiang Kai-shek Memorial Hall, Taipei

2010年5月28日,台灣大法官不受理44位死刑犯的釋憲申請,當中4人已經被處決。該案是由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提出,主張死刑違反憲法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4名死刑犯張俊宏、洪晨耀、柯世銘與張文蔚,在4月30日突然被處決後,由聯盟發起今次請願。而對上一次處決,則追溯於2005年12月。今次處決在台灣新法務部長曾勇夫上任僅5週後執行。曾勇夫日前接替了因承諾不會簽署任何死刑執行令,遭受批評而辭職的王清峰。

這次對4名死刑犯的處決,震驚國際社會。歐洲議會對台灣政府突然執行處決死刑犯表示震驚及深切遺憾,而且表明今次事件違背了歐洲聯盟的核心價值。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其他台灣的非政府組織、以及亞洲反死刑網絡,正要求台灣政府暫停處決,及對正在候刑的40名死刑犯予以減刑。

  • 不論台灣的法律詳情為何,國際特赦組織原則上反對任何國家的死刑,我們認為死刑是一種極端殘忍、不人道與侮辱人格的懲罰,也是對生命權的侵犯。

» 了解更多有關國際特赦組織有關死刑的工作 


法律上的論點

代表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律師團在釋憲申請指現行台灣法律:
 

  • 未充分為死囚在第三審階段提供有效的法律辯護,因此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第14條關於公正審判的保障措施;
  • 沒有提供充分辯論的機會讓法院適當地量刑而導致增加任意處決 (arbitrary executions) 的可能,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6條

大法官會議駁回了律師團提出的上述主張。

  • 可是,國際特赦組織認為,上述各項主張應得到徹底的審視,因為在不適當、不公正的審判程序下,任何處決都將是對生命權的侵犯。

根據台灣自願受其拘束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明,任何人被控犯罪,均有權得到公平審訊,包括委派法律代表、得到充足的時間及資源準備辯護,及與控方證人對質。鑑於死刑是極端及無可挽救的懲罰,故更須遵守有關原則。

律師團再進一步指出:

  • 台灣的《赦免法》沒有賦予面臨死刑的被告尋求赦免或減刑至其他刑罰的權利,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4)條。

大法官會議認為上述應由立法機構要處理的問題,而非法庭所理的。
 

  • 國際特赦組織相信,如果修改《赦免法》應由立法機構要處理的問題,法院有權去決定現有法例能否足夠保障上述權利。


請即行動

請寫信或傳真至台灣總統及法務部長,要求他們正視問題。並將副本郵寄或傳真至就近的台灣駐外代表:

總統
馬英九先生
總統府
台灣100台北市
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Fax: 886-2-23311604
Email: 按此發送電郵
上款:總統閣下

 

法務部部長
曾勇夫先生
法務部部長
台灣法務部
台灣10048台北市
重慶南路1段130號
Fax: +886-2-23896274
Email: 按此發送電郵
上款:部長先生

並將副本郵寄或傳真至就近的台灣駐外代表:

台灣駐港辦事處
楊家峻先生
總經理
香港金鐘道89號
力寶中心第1座40樓
Fax: +852 2810-0591
Email: rochkg@gmail.com
上款:楊先生
台灣駐外辦事處
按此尋找其他台灣駐外辦事處

 
行動為期

繼續進行中

呼籲事項

  • 對台灣大法官會議不受理由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發起的停止死刑請願,表達深切遺憾;
  • 促請台灣總統及法務部長暫停處決,及對正在候刑的40個死刑犯予以減刑;
  • 要求台灣政府按聯合國大會於2007年12月18日的決議案62/149及2008年12月18日第二項決議案(63/168),重新推行廢除死刑,並停止處決;
  • 要求台灣政府採取實質行動,達成廢除死刑的長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