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被逼招供後的死刑威脅 |
發佈日期: 2010年8月6日
緊急行動: 171/10
國際特赦組織文件索引: ASA 17/035/2010
一名中國男子樊奇杭面臨處決的威脅,樊案現進入最高法院死刑覆核階段。樊奇杭堅稱他的供詞是當局刑訊逼供得來。
樊奇杭的家人聘請了律師代表他,但直至2009年11月樊奇杭被轉到拘留中心以前,其律師不被允許與他見面。律師秘密地拍下他與樊奇杭對話的短片,當中樊氏描述遭受酷刑的情況;提及他曾經尋死並顯示他手腕上的傷口。
在對話中,樊奇杭提及他被剝奪睡眠,經常地被拳打腳踢。有一次,公安人員把他的手銬在背後,然後將他吊在鐵窗戶上五天,手腕上仍留有疤痕。另有一次公安人員把他的手銬在背後,並且跟腳鐐連在一起,讓他人體彎曲呈90度一直站,最長的一次樊奇杭自己說站了10日。假如倒下來,公安人員就拉起來,有時更會提著那個腳鐐把他拉起來,致使他的腳部被鋒利的腳鐐割傷。在7月中,他的律師朱明勇將錄像提交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沒有得到任何回覆,他之後公開這段錄像。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1月審理其案件,樊奇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形式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 187個證人當中,沒有一名在審訊當天出現。 2月10日,他被判處死刑。5月31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死刑的判決。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現正在覆核他的案件。
立即以中文、英文或你自己的語言書寫:
請於2010年9月13日前將請願信寄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王勝俊院長
中國 北京市 東城區 東交民巷27 最高人民法院
郵編: 100745
傳真: +86 10 65292345
上款: 院長先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吳邦國委員長
中國 北京市 西城區 西交民巷23號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郵編: 100805
傳真: +86 10 63097934
電郵: icc@npc.gov.cn
上款: 委員長先生
和副本:
國家主席
胡錦濤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府右街2號國務院辦公廳
郵編: 100017
傳真: +86 10 63070900
上款:主席閣下
請把信寄到各下國家的中國大使館。如請願信於上述日期後寄出,請與地區分會聯絡。
補充資料
樊奇杭和其他33名被告中,很多均聲稱受到酷刑和其他虐待。他的錄像證詞已被上載到http://events.scmp.com/news/content/tieshanping_interview.mp4。2009年12月,代表其中一名被告的李莊律師,被指教唆他人作出酷刑的虛假指控而被判監18個月。這項指控是根據中國刑法第306條,「如果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任何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脅迫或引誘證人改變他把他的證詞中無視事實或提供虛假證詞,他應判處有期徒刑。」
中國當局通常在重要日子前夕,如國慶日(10月1日)或農曆新年(1月底或2月初)推出「嚴打」運動。在「嚴打」運動,公安、檢察官和法官都受到壓力,加大偵查破案力度,犧牲司法程式對人權的保護及公義,來滿足配額的需要。
刑事訴訟法給予公安廣大的酌情權在審訊前長期拘留疑犯,增加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機會。在此期間,被扣留者與他們家人和法律代表的接觸亦受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除非「有礙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4和71條),公安機關應在24小時內告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他們在哪裡被拘留或逮捕。然而,家屬知情權常常被剝奪,直至被拘留者受審或判刑。
酷刑和其他虐待在內地的拘留所非常流行。國際特赦組織定期收到不同國家機關,包括監獄和公安拘留中心,有被囚人士在拘留期間死亡的報告,當中很多是與酷刑有關。雖然中國在1988年批准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是要求明確和有效的禁止通過酷刑或其他虐待取得的口供,但中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禁止使用通過酷刑或其他虐待取得的口供,用作法庭上的證據。
在2010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頒布新法規正式生效,目的是透過加強有關法定程式收集,審查,核實和確定證據的合法性,加強禁止在刑事案件使用非法證據,包括刑訊逼供和通過酷刑和其他虐待取得的其他證據。
在中國,死刑適用於約 68條罪行,當中包括非暴力罪行。中國相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每年執行更多死刑。有關死刑統計數字在中國被列為國家機密。洩露國家機密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際特赦組織估計每年大約有數千人死於死刑。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恢復於1982年暫停的死刑全面覆核的制度。現在所有的死刑判決,必須經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法院有權批准或發回重審。中國當局多次宣稱執行死刑的數字有所下降。然而,執行死刑的數字在中國仍然是秘密。沒有這些資訊,是不可能對中國死刑的情況及發展作出完整和知情的分析,亦不能夠確定中國當局有否減少執行死刑。
所有在中國被判處死刑的人,都無法獲得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公正審判。在沒有適當的調查下,法庭接受了被告在刑訊逼供下承認犯罪的供詞。許多人需要證明自己清白,而不是被證明有罪,他們亦被限制律師援助。在中國,當死囚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仍維持原判後,並沒有赦免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