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09年1月29日
在馬來西亞反對黨領袖安華(Anwar Ibrahim)申請調查政府對其不利的證據遭到駁回後,國際特赦組織要求當局撤銷對他涉嫌雞姦罪(sodomy)的刑事指控,因為這項指控顯然帶有政治目的。
馬來西亞高等法院已通知安華於2月2日出庭受審。這已是12年來當局第二次對這位前副總理提出同樣的指控。
1998年,安華公開批評當時的總理馬哈地(Mahathir Mohammed)之後,便遭到逮捕,並被控涉嫌雞姦和貪污。在獲判無罪出獄前,他被隔離監禁長達六年。
國際特赦組織亞太研究部主任札里夫(Sam Zarifi)指出:「馬來西亞當局再次採取同樣的卑劣手段,試圖將這位反對派領袖逐出政治舞台。馬來西亞司法機關根本不應受理這些指控。」
在安華於2004年出獄前,國際特赦組織曾認定他是一位良心犯。
安華因為貪污罪名成立而被剝奪參政權利五年。2008年4月,剝奪參政權利的期間終止後,他便在2008年8月26日的大選中贏得國會議員席位,並成為在野的人民正義黨(Parti Keadilan Rakyat)領袖。
然而就在他當選一個月之前,2008年7月17日,安華再度遭到逮捕,並被控與其前任男性助理發生性行為。如果罪名成立,他將面臨最高20年的徒刑,並且失去議員資格。
依據該國刑法第377B條不當性行為罪對安華提起的刑事指控,違反了國際人權標準。這條英國殖民時期留下的法律,可判處處徒刑與鞭刑,違反禁止酷刑虐待的國際法。此外,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也曾在1997年認定雞姦罪違反個人保有隱私的基本權利。
國際特赦組織嚴重關切安華案件涉及的公正審判問題。檢方拒絕在審判前讓被告查閱其所提出的證據,已經違反了公正審判的國際標準以及馬國法律。
札里夫表示:「安華案已使國際社會對馬國改善司法與法治的決心產生更大的疑慮。」
根據馬國刑事訴訟法第51A條規定,檢察官必須將案件卷宗和有利被告的事實以書面交給被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也已確立公正審判的最低要求包括「被告得以翻閱有助於準備辯護的檔案和其他證據資料。」
然而,馬來西亞聯邦法院1月29日的裁決卻未能依法要求檢方提供安華的律師認為可能對其有利的證據。在先前的一項裁定中,上訴法院曾將被告申請翻閱證據稱為「在審判前不當刺探消息」(fishing expedition)。
札里夫說,「法院的裁定使得檢方可以隱匿關鍵證據,這將為馬來西亞的刑事訴訟立下一個危險的先例,為不公正的審判打開方便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