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企業都有責任尊重、推廣及保障人權。
企業在全球的影響力日益擴張,意味著其任何活動都會影響到地球上任何角落的人民──不論是帶來了改善生活的機遇抑或是災難性的惡果。
在中國,雅虎(Yahoo!)、微軟(Microsoft)及Google等公司正接或間接地助長了侵犯人權的事情。它們幫助中國政府進行網絡監控、提供資料讓中國政府捉拿異見人士。
在印度的博帕爾(Bhopal),美國聯合碳化物(Union Carbide)的農藥廠於1984年發生氣體洩漏事故,導致7,000人即時死亡,15,000人在數年間去世,100,000人受到長期病患的折磨。
在非洲多國,「衝突鑽石」(conflict diamond)或「血鑽」(blood diamond)的買賣正助長當地的武裝衝突,直接危害當地人民的生命安全,更使經濟發展舉步維艱,讓貧困的生活不斷延續。
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不少跨國企業在此設有辦事處之餘,很多本地的企業及財團更已走出香港,於世界各地有著不同的投資和商業活動。國際特赦組織認為,企業在賺取利潤時,必須遵循國際人權標準,落實政策及措施,盡其所能讓每個人的人權都得到保障。
國際特赦組織認為,企業必須:
.遵守聯合國《商業人權規範》及其他國際人權標準;
.拒絕在侵犯人權的事件中謀取利益;
.在其營商原則及生產行為守則(codes of conduct)內,清楚標明企業保障人權的承諾;
.制定、落實及覆核企業的人權保障政策;
.發揮企業的影響力,確保人權在其經營的地方能得到尊重及保障。
政府必須:
.完善相關法規及政策,確保商業機構的行為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
.確保侵犯人權的商業機構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讓受害人得到恰當的補償。
消費者必須:
.了解消費者的責任,在消費時要求生產商確保在商品/服務生產過程中沒有侵犯人權的情況。
.要求生產商制定政策,充分履行企業保障人權的責任。
投資者必須:
.了解自己的責任,在投資時要認清所投資的企業有沒有侵犯人權的情況;
.要求所投資的企業制定政策,充分履行企業保障人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