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e diligence ---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tate to eliminate domestic violence (Chinese only)

 

政府在消除家庭暴力的責任──引入「盡職調查」的概念

---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刊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信報)

每年的十一月二十五日為「國際消除暴力對待婦女日」。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第十九項一般性建議指出,無論對婦女使用暴力的行為是由個人、團體、企業或公共機關所引致,政府都有責任以一切適當的措施去預防侵權行為、調查暴力行為、向施暴者施以適當的懲治,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賠償。這裏帶出一個概念:政府有履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的責任,意思是政府應對其機關及非政府群體或個人對婦女的暴力行為作積極干預及懲治,不會因該暴力行為是非由政府機關作出而減少責任。所謂積極干預,包涵了四個層次:

  1. 尊重婦女在國際公約中享有的人權;
  2. 保障面臨即時或潛在危機的受害者免受傷害;
  3. 訂立和實施政策、財政承擔、行政機制、司法及執法制度介入家庭暴力,確保前線人員有足夠的專業訓練及敏感度,讓受害人得到需要的協助;
  4. 推廣權益意識,使市民清楚認識自己的權利及尊重他人的權利。

去年的天水圍家庭暴力慘劇,闡明了政府未有履行人權公約規定中對消除家庭暴力的責任,未能確保受害者逃離暴力的禍害。

案發前兩天,兩名警員接報往金淑英的住所巡查,雖在電話報案中聽到慘叫聲,卻只從男事主口中認為金淑英被阻止離家期間被玻璃弄傷,沒有向兩名在場的女兒取口供,定案為非刑事的家庭糾紛,兩位當事人不作追究並簽紙和解。按照「盡職調查」的要求,政府必須確保司法及執法程序能有效地保障面臨即時危機的受害人的安全;司法方面,家庭糾紛中涉及的暴力應該被刑事化;執法方面,警員需在處理家庭糾紛案件時找出暴力或刑事罪行的端倪,告訴被施虐者可享有的法律權利和提供相關的資源,如免費法律服務、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申請的賠償和支援服務等。金淑英的個案中,警員未有切實執行其職務,未有以刑事案件的程序處理她被阻止離家而被弄傷的涉嫌非法禁錮及傷人罪行,在金淑英的驗傷報告發出前已把個案界定為家庭糾紛,忽略了金淑英在驗傷時向醫生透露被丈夫多次虐打的暴力成分。醫院方面雖有向金淑英建議聯絡社工,但按「盡職調查」的原則,醫院應該進一步把涉嫌暴力或傷人個案通知警方,不應該把決定起訴施虐者的責任放在家庭暴力受害人身上。

按「盡職調查」的標準,政府須確保前線人員對家庭暴力危機有高度觸覺和敏感度,評估其嚴重性,作適當的介入。然而,負責金淑英一家個案的社工在法庭上推翻之前在文件上的紀錄,否認自己知道金淑英受到死亡恐嚇,在金淑英住所內尋刀不果後認定她未有即時危險。處理機制及手法方面,雖然社會福利署在一九九六年已頒布《處理虐待配偶個案多專業指引》,當中指出:「口頭滋擾、騷擾、禁錮及財政限制」等屬於家庭暴力,可是,金淑英的個案卻未有在她生前被界定為「家庭暴力」個案,社工以維護家庭完整為原則來處理個案,未有把受虐婦女及兒童人身安全放在首位。為免出現由一位社工負責平衡男女事主及子女三方面利益的情況,我們建議應由不同社工代表不同利益作跟進及協調。社署的社工應該與負責金淑英個案的庇護中心社工及地區家庭務中心社工一同協調個案進展,對個案有更全面的瞭解。

處理家庭暴力的前線人員必須有充足的性別敏感度,瞭解施虐者與受害人的之間的權力關係。受害人會因為不同的考慮而不指證施暴者,原因可能是不希望子女成長在一個「破碎家庭」;受傳統「出嫁從夫」的思想影響,認為自己需要從一而終;相信丈夫會覺悟、痛改前非;經濟上依賴丈夫,一旦離開即難以生活。故此,處理家庭暴力的前線人員必須瞭解女性在面對家庭暴力時的心理狀況,理解她們或會反覆推翻之前決定的行為。

本月初衛生福利食物局表示政府初步考慮修改《家庭暴力條例》,我們對此表示歡迎,希望政府能藉此機會把預防及處理家庭暴力的機制與人權公約中的規定接軌,除了現時政府初步考慮的擴大條例涵蓋範圍至離婚及分居人士、延長強制令的有效限期外,政府應該按照「盡職調查」的框架修訂條例,就家庭暴力支援服務作整全規劃,透過一切措施,預防及懲治暴力行為,令羅列於人權公約內的權利得以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委員會》快要審理香港政府對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的報告,政府如不立定心志消除家庭暴力,只會在國際舞台上貽笑大方。